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5180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7月13日出生,住潢川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潢川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家平,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661881984N。
住所:潢川县。
原告***与被告***、***、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新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亚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