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3323号
原告:**,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潢川县南城迎宾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平,该公司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661881984N。
被告:潢川县钰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潢川县弋阳路东关大市场门面。
法定代表人:刘祥敏,该公司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95739553L。
被告:刘祥敏,男,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与被告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潢川县钰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刘祥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新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亚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