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3323号
原告:**,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潢川县南城迎宾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平,该公司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661881984N。
被告:潢川县钰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潢川县弋阳路东关大市场门面。
法定代表人:刘祥敏,该公司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95739553L。
被告:刘祥敏,男,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与被告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潢川县钰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刘祥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新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亚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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