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潢川县钰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691号
原告:**,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俊,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661881984N。
住所地:潢川县南城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刘家平。
被告:潢川县钰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95739553L。
住所地:潢川县弋阳路东关大市场门面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潢川县钰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002693.23元及利息;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09年约定,由原告承建潢川县幼儿训练中心大楼,建筑面积为7994.15平方米,工程造价为8602693.26元,按定额计算,被告已支付工程款七百多万元,剩余工程款一直未支付。在施工过理中,被告***要求我挂靠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公司,并且在此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并未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经了解,被告***用潢川县钰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包单位,同时,以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时至至今,双方一直未进行决算。实际上该工程的建设由我全部投资,由我全部负责。该建设工程也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由被告使用。被告也一直以各种借口迟迟不与我进行决算,并且应支付给我的工程款至今也不能全额给付。我为建设投资垫付了大量的工程款,该垫付的款大多是多方筹借而来,均支付程度不同的高额利息,被告拖欠工程款致使我长期背负高额利息,由于不能及时得到工程款导致我长期拖欠农民工报酬及部分工程材料款,给我造成了重大损失,导致我生活和经营均出现困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6912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艳茹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亚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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