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453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661881984N。
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南城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刘家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缴纳诉讼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世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晓鸽
书记员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