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罗山县博太建材有限公司、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民初1402号
原告:罗山县博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尤店乡沈湾村。
法定代表人:张万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龙,河南洲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新区龙池大道南九龙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易胜富。
被告:邵家福,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原告罗山县博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邵家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罗山县博太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山县博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