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民初2847-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原告:***,男,汉族,1979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帅,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南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滨河北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991927001。
法定代表人:郑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新区九池大道九龙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易胜富,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信阳南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长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沈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