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民初3727号
原告: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新区龙池大道南九龙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易胜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军,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住河南省罗山县。
原告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秀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