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民初3687号
原告: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724112219K。
法定代表人:易胜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军,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成年,住罗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长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