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永翔建筑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1民初753号 原告:开封市永翔建筑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康平小区11号楼1**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62496669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封市新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1602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封市顺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永翔建筑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永翔建筑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永翔建筑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开封市永翔建筑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记 员代  佳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