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327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一:***,男,汉族,1975年1月17日生,住河南省**市。 被告二:李向前,男,汉族,1978年10月2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三: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四:开封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河南省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李向前、河南华北建筑有限公司、开封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向前、河南华北建筑有限公司、开封正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向前、河南华北建筑有限公司、开封正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7.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靳 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