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327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一:***,男,汉族,1975年1月17日生,住河南省**市。
被告二:李向前,男,汉族,1978年10月2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三: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四:开封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河南省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李向前、河南华北建筑有限公司、开封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向前、河南华北建筑有限公司、开封正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向前、河南华北建筑有限公司、开封正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7.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靳 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