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673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坤,开封市新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李向前,男,汉族,1978年10月21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16024。
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李向前、被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向前、被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向前、被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7.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