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豫0223民初4865号
原告:**县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076849596P。
住所地:**县大马乡双岭岗村。
法定代表人:姜小兰,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有才,身份证号:4102231957********,任**县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忠信,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7880561643。
法定代表人:刘建森。
住所地:**县大桥乡大桥村。
上列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省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被告自愿放弃要求原告出具发票等权利,如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该笔货款,则原告有权自被告逾期之日起按照76100元申请执行,被告支付至原告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县城区分理处支行,户名:杨有才,账号:62×××95。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1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寅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