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尉氏县技工学校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23财保672号
申请人:河南省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大桥乡大桥村。
法定代表人:刘建森,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长征,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县技工学校。
住所地:**县人民路西段。
校长:卢俊杰。
被申请人:**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236646713760。
住所地:**县人民路西段。
负责人:卢俊杰。
申请人河南省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县技工学校、**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3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县技工学校及**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3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志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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