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执1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大桥乡大桥村。
法定代表人:刘建森,总经理。
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紫云镇宁庄村。
负责人:李旭光,总经理。
关于河南省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申请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自愿支付河南省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3月9日、2021年5月27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
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在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没有不动产;
四、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告知其有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进行取证的权利。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前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关于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的工程款手续;
六、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传票传唤,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至今未按照要求到庭;
七、由于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