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5执恢13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河南省尉氏县大桥乡大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7880561643。
法定代表人:刘建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关于河南省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5民初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6000元及违约金(依据判决内容另行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定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20年4月3日、2020年4月29日、2020年7月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控,除扣划被执行人名下3182元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2019年9月24日,到郑州车管所将被执行人***名下豫A×××××机动车(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5、2020年1月13日,到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被执行人***所持有的河南立洲耐磨材料有限公司77.38%股份冻结(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
6、2020年4月9日,到登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7、2020年6月22日,到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封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8、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日,因其下落不明,暂无法实施;
9、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
通过本次执行,实现实际债权3182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其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85执恢1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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