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26执199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7月29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码:4102231969××××××××。
法定代表人:刘建森,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7880561643。
住所地:开封市尉氏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的(2019)冀08民终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的(2019)冀08民终1510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宇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冀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