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222执831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娄本永,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通许县朱砂镇拜砦小学,,住所地通许县***拜砦村
负责人:武亚力,职务校长。
本院在执行开封市祥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通许县朱砂镇拜砦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222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赟
审判员*丹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