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222执4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人民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67671995-5。
法定代表人:娄本永,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许县宇东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咸平大道东段。组织机构代码05336253-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执行开封市祥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通许县宇东面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豫0222执488号执行裁定书,对***的存款予以冻结。因案件结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通许县宇东面粉有限公司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