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开封市祥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通许县宇东面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10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祥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人民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娄本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通许县宇东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产业聚集区咸平大道东段。
再审申请人开封市祥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通许县宇东面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2民终1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开封市祥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姚世宏
审判员***
审判员于跃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戚寒箫
书记员*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