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豫0222民初1438号
原告开封市祥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人民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6767199553(1-3)。
法定代表人:娄本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通许县实验中学,住所地通许县行政路体育场。
负责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学校副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开封市祥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许县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为被告通许县实验中学改造住宿楼卫生间,完工后河南恒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通许县教育体育局的委托对该工程进行了审核,并于2015年2月21日出具审核报告认定该工程造价为47793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7793元。2、被告给付原告拖欠工程款期间的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通许县实验中学自愿于2018年6月1日前偿还原告开封市祥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47793元。
二、关于此事双方再无纠纷。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97元,被告通许县实验中学负担。(本案诉讼费已由原告先行垫付,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XX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