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开封市祥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205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9月3日生。
被执行人:开封市祥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如意,男,汉族,1968年9月3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民生街38附2号,身份证号码:410205196809031052。
本院在执行**与开封市祥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开封市祥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韩如意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户志刚
审判员张芳
代理审判员段续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