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豫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连、开封豫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22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连,女,汉族,1971年12月5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开封豫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人民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7583839733。
法定代表人:佘玉林,职务董事长。
**连与开封豫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通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22民初1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开封豫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给付原告**连工程款250000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连1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150000。若其中一批不按时履行,原告有权就所有款项250000元一并申请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开封豫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财产不能依法处置的)。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开封豫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连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伟 杰
审判员 赵  丹
审判员 席 志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崔莹莹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21年8月31日
地点:通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刘伟杰
审判员:赵丹席志军
案件主审人:席志军
书记员:崔莹莹
评议:**连申请执行开封豫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记录如下:
主审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建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开封豫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连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赵:同意终本,因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审判长:同意终本,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评议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