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豫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棍、开封豫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22执740号
申请执行人:**棍,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执行人:开封豫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人民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7583839733(1-1)。
法定代表人:佘玉林,任总经理职务。
**棍与开封豫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222民初38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开封豫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棍货款共计17400元,于2021年2月8日前给付原告**棍货款7400元,于2021年5月10日前给付**棍货款10000元;如上述任何一笔逾期未还,原告**棍可以就全部未偿还部分欠款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经调查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开封豫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棍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明新
审判员  刘伟杰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