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豫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2民初152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4日生,住通许县。
被告:***,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生,住通许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12月8日生,住通许县。
被告:张永超,男,汉族,1982年6月20日生,住通许县。
被告:开封豫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人民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7583839733(1-1)。
法定代表人:佘玉林,任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张永超、开封豫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因被告张永超在监狱服刑暂无法开庭,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20元,减半收取计337.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翟国强
人民陪审员  景富仙
人民陪审员  黄海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瑾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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