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02民初2194号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
负责人:张彦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丽,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鑫,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开***塑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新曹路东段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53164224A。
法定代表人:权松。
被申请人: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西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9599441R。
法定代表人:权松。
被申请人: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开封市大黄家胡同**俭学管理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3227490Q。
法定代表人:李涛。
被申请人:权松,男,汉族,1964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申请人:马凤梅,女,汉族,1966年6月2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申请人:李涛,男,汉族,1977年8月30日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开***塑业有限公司、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权松、马凤梅、李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查封6被申请人价值190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银行存款、债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开***塑业有限公司、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权松、马凤梅、李涛价值190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银行存款、债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代乔鹏
审 判 员 王春英
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