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松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开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民初171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富,男,汉族,1960年6月6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系开封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1: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3227490Q。
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
住所地:开封市(勤工俭学管理站院内)。
被告2: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959944R。
法定代表人:权松,总经理。
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受理。2022年3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仇政法
审 判 员  苏新义
人民陪审员  马政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