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04民初1274号
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7822164896。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向阳路3号。
法定代表人:司鲁超,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松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3227490Q。
住所地:开封市大黄家胡同5号(勤工俭学管理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松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为433元,由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