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202民初316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的(2021)豫0202民初316号民事裁定。现因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原银行开封丁角街支行的银行账户(41×××01)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原银行开封丁角街支行银行账号为41×××01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姝亭
书记员 韩 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