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宏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开封宏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202民初316号之二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被申请人开封宏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张汴红、王楠、刘明宪、郭福敏、李河川、郝爱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的(2021)豫0202民初31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开封宏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张汴红、王楠、刘明宪、郭福敏、李河川、郝爱荣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郭福敏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上述情况,需解除对被申请人郭福敏的相应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郭福敏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姝亭
书记员  吕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