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204民初240号
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宏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0元,减半收取为2335元,由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庆昕
书记员 张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