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2341号
申请人: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五福路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21504471
法定代表人:王才华,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和娜,河南龙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开封市城市发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西司门街道丁角街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MA9GCD703N。
法定代表人:陈琨。
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开封市城市发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开封市城市发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1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开封市城市发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1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志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松丽
书 记 员 李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