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5民初2178号
原告:***,女,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开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金宝,系原告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五福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才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宜昆,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军,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茹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芦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