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5民初1537号
原告:河南赢之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杏花营农场农垦路东侧6号。
法定代表人:赵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新,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五福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才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和娜,河南龙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河南赢之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赢之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赢之创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赢之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1元,由河南赢之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洪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汪来超
书 记 员 夏斯琪
书 记 员 孙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