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财保113号
申请人: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21504471。
住所地:开封市五福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才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和娜,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9FDW0B5A。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八大街与安顺路交叉口海汇中心B座6008室。
法定代表人:付泽意,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6663.6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6663.6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