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2民终3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五福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上诉人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3)豫0291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3)豫0291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59.4元予以退还;上诉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59.4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