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2民终3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建业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解放路1号(西郊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系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五福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开封建业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半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利高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3)豫0291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森林半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光利高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森林半岛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3)豫0291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光利高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1.2017年12月,双方签订《开***喜来登酒店项目供电工程合同》,被上诉人光利高科公司承包开***喜来登酒店项目供电工程。根据合同条款第27.1条约定,合同价款据实结算。案涉工程至今未完工、结算价至今尚未确定,上诉人森林半岛公司不应向被上诉人光利高科公司支付合同款项。2.根据合同条款第28.1条约定及行业惯例,被上诉人光利高科公司应首先完成竣工验收,政府报备、资料交付、现场移交、开具发票等义务。因其至今未履行应尽义务,因此上诉人无法履行付款义务。3.《开***喜来登酒店项目供电工程合同》《关于竣工结算款及质保金支付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在本工程移交前(最迟不得晚于本工程最终结算协议书签署时),针对业主/总承包商提出的遗留问题及承诺项清单要求,承包商必须在限定次数或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承包商完成上述整改、经业主和总承包商验收通过,并签署工程竣工结算协议后,业主才全部支付竣工结算价款的剩余部分(质保金除外)。4.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私自更换并安装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品牌的电缆,并且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显示的电缆品牌与现场实际使用的电缆品牌不一致,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安装合格、符合规范的电缆,待被上诉人将符合合同约定的电缆安装完毕并经过上诉人验收之后,上诉人才能继续推进付款进度。请求二审判如所请。
光利高科公司辩称,1.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4年多,森林半岛公司称未完工与事实不符,个别无法完成的部分,一审判决已扣除,且合同约定的总价款数额具体明确,森林半岛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款: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佰陆拾万零伍仟贰佰玖拾玖元玖角玖分。(小写:¥:3,605,299.99元)。合同第二章《合同专用条款》“27.1合同价款”也明确约定:本合同总价固定总价,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佰陆拾万零伍仟贰佰玖拾玖元玖角玖分。(小写:¥:3,605,299.99元)。(详见工程量清单)。本案工程早已竣工交付使用,虽然光利高科公司竣工结算金额为3,868,664.88元,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3,605,299.99元,但因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故光利高科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固定总价3,605,299.99元计算,依法应得到支持。2.光利高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施工,履行完了相关合同义务。案项目已经交付投入使用4年多,森林半岛公司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与光利高科公司结算,拖欠下余工程款,双方交涉期间,森林半岛公司从未向光利高科公司提出过任何整改要求。2005年实施的《建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且本案涉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质量等级:合格标准,并达到供电公司验收通过送电完成。光利高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施工,履行完了相关合同义务。3.森林半岛公司称整改与事实不符,该项目不存在需整改项目,涉案项目已超质保期,不应得到支持。按照规定,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之日应为竣工之日,在合同第二章合同专用条款第38条明确约定了:“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贰年。”(第49页)。在竣工交付使用后的2年质保期间,森林半岛公司未对施工质量提出异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光利高科公司使用的电缆不符合设计标准或国家质量要求。现已超保质期。且案涉项目至今已交付使用4年多,森林半岛公司以各种理由迟迟不结算,拖欠下余工程款,本案在光利高科公司起诉前的4年半中,在双方交涉中,森林半岛公司从未提出过任何整改要求,也未就电缆品牌和电缆质量问题提出过异议。4.现涉案项目已经交付投入使用4年多,森林半岛公司主张的电缆未按合同约定等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应得到法庭支持。本案涉案工程竣工送电时间为2018年8月27日,森林半岛公司2018年9月28日开业前,已经转移占有建设工程。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验收日期。经过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则通过竣工验收意味着建设单位对质量的认可,以后再发生非主体工程和地基基体工程的质量缺陷,施工方不再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二审驳回上诉。
光利高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森林半岛公司支付工程款1,794,424.59元及逾期利息271,388.28元(利息以欠付工程价款1,794,424.5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8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工程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利息计算标准,暂计算至2023年4月25日,此后应继续计算,直到工程款付清时止。工程款及利息合计暂为2,065,812.87元);2.判令森林半岛公司承担光利高科公司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森林半岛公司作为业主,光利高科公司作为承包商,双方签订《开***喜来登酒店项目供电工程合同》(合同编号kfdhwd.dhxld-施工-2017-12-0001)一份,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显示:业主委托承包商负责开***喜来登酒店供电工程施工事宜(包括不限于主材设备采购、安装施工调试、竣工验收、设计、工程监理、政府部门报备、手续办理、通电交付使用并承担保修责任等完成本合同事项的全部工作)。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开***喜来登酒店项目供电工程,工程内容为开***喜来登酒店项目正式供电工程。第二条组成合同的文件:1)合同协议书;2)合同通用条款;3)合同专用条款;4)业主及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标准;5)合同附件;6)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7)合同图纸;8)工程量清单。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是相互说明、相互解释的,如出现不一致时,上述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和执行顺序,以顺序在先者为准。第三条合同工程范围。承包商承包供电工程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开***喜来登酒店项目建筑控制线内高压电缆至低压柜出线端的供配电工程,包含但不限于高、低压设备、高压电缆、母线、变压器、安装,变配电监控系统施工并满足**要求,配电房接地制作安装,配电系统调试及验收等合同约定全部内容,确保通过工程验收、送电一切事项。1、负责完成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图的优化及设计及报审工作,并确保报审通过。负责协调政府及供电部门按甲方要求节点供电。2、开闭所、变电所内的高、低压开关柜、变电器、高压电缆、控制电缆、母线、模拟屏等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低压开关柜及变压器甲供)……。第四条合同工期90个日历天(开工日期至完工日期,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90个工作日完成送电),开工日期2018年4月1日,完工日期2018年6月30日,送电日期2018年7月15日(暂定,最终以业主方书面通知时间为准)。第六条质量标准。质量等级:合格标准,并达到供电公司验收通过送电完成。第七条合同价款: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金额3,605,299.99元。第二部分合同第一章为合同通用条款,共计41条,其中对质量责任、质量等级等进行约定。第二章为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合同价款中包含供电工程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含进出场费)、试验费、调试费、保修维护费、线路挖掘回填费、通电完成,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及其它与工程相关的一切费用,除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认可外,业主不再另行向承包商支付任何费用。支付方式:在满足付款条件后,承包商提交付款申请,经监理和业主审核确认,业主在审核后直接向承包商付款,合同价款的支付期限和支付额度为:1.合同文件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的20%为预付款;2.设备货物到工地落地交货四方(供应商、承包商、监理、业主)联合验收后,供应商须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业主在产品交货验收完成、办理完交接手续后15日内支付至供应商到货总价的80%;3.工程竣工验收、政府部门报备、通电交付使用后15天内,业主支付至已完工程量总价的80%;4.所有竣工资料完成交接并完成结算审核后、结算书签订并提交全额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5.剩余5%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2年,质保期满乙方完全履行了保修义务且无任何违约情形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30日内无息支付剩余质量保修金;6.每笔付款时必须提供符合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合法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承包商未提供足额发票,业主有***支付工程款且不需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三章合同附件,共计九个附件,附件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第五条工程质量检验管理(一)原材料(构配件)检验管理;附件五:消防安全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均规定电线电缆作为原材料进场前后的报检程序。第三部分工程规划和技术说明。该部分中的电力工程品牌限定一览表显示:序号7:电缆,品牌限定:**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备注显示酒店业态,须满足开封供电部门要求。该合同所附产品报价单中显示“开***公寓部分”模拟屏1台,单价56,540元,“开***喜来登酒店”模拟屏合计56,540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光利高科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其委托石家***招标有限公司对项目部分物资采购竞争性招投标,2018年8月31日向郑州**线缆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确定采购该公司的电缆(一枝秀)电缆一批,中标价380,200元。2017年12月25日,光利高科公司支付款申请表,申请按照合同价款的20%支付预付款721,060元,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2018年2月9日,森林半岛公司向光利高科公司支付721,060元;2018年12月29日,森林半岛公司向光利高科公司支付1,089,815.4元。森林半岛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提交《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检单》,申请对该受电工程进行检查。开封供电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出具《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回执单》,现场检验意见为:检验合格,具备送电条件。光利高科公司提交的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营销系统用电客户信息截图显示,案涉工程开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来登酒店送电日期为2019年5月28日。
光利高科公司提交其编制的开***喜来登酒店项目供电工程《安装工程结算书》显示,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程内容详见图纸,不含设计费,工作内容:新装高压柜10台,干变SCBH15-1250kva4台,低压柜44台,敷设高压电缆铜芯240平方200米,120平方120米,二次桥架15米,0.4KV桥架24米。工程总费用造价为3,868,664.88元。
2022年6月14日,光利高科公司律师向森林半岛公司发出律师函,催要该项目欠款。2022年6月16日,森林半岛公司针对律师函回复:根据《开***喜来登酒店项目供电工程合同》第二部分第二章28.1条约定“对承包商的付款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承包商提交付款申请,经监理审核确认,提交业主审核。业主按业主审核金额直接付款给承包商。在业主向承包商付款前,承包商应按业主要求向业主提供相应数额的合法增值税专用税务发票;否则,业主有***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我司至今未收到贵司任何付款申请,同时也未见贵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此外,贵司一直未前来办理结算手续,请贵司按照合同要求来我司办理结算,结算后,具体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
森林半岛公司提交填报日期为2023年3月14日的《工程结算单》显示:开***喜来登酒店项目供电工程部负责人意见:现场所用电缆品牌与合同约定不符,模拟屏未安装。请成本扣除合同约定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合同金额3,605,299.99元,电缆安装及拆除费-49,608.08元(电缆重新安装拆除费)、工器具费用-33,300元、模拟屏费用-113,080元(未安装)、低压柜安装一台-2,518.85元(安装费多计入一台)、违约扣款一-469,055.8元(扣罚分部分项工程总造价20%的违约金)违约扣款二-1,460,986.2元(不合格项工程价款的三倍),结算费用1,476,751.06元。施工单位负责人意见处为空白。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森林半岛完成每个于2023年5月22日向光利高科公司发函称,该项目经现场核查发现多处未完工项,如1.模拟屏未安装;2.25层公寓变配电室低压柜安装调试合同报价清单显示27台,现场实际安装26台;3.未按照供电合同要求配置安全工具;4.部分支架防腐不合格;5.酒店项目现场电缆品牌不在合同约定品牌内等,因此被告暂停支付贵司工程款。同时截止今日,被告仍未收到原告提供本合同的完整结算资料及竣工资料,现通过函件形式告知原告三日内(以函件签收日期为准)安排各相关专业人员与被告工程部、成本结算部进行现场未完工问题处理及合同工程量复核与结算事宜。
2023年5月28日,光利高科公司向森林半岛公司回函称,案涉工程不存在未完工项,模拟屏系电子产品,在工程竣工时已属于淘汰产品,送电验收时,已按照验电部门要求用系统图予以替代,建议森林半岛公司考虑清楚,是否执意要求安装,如不需安装,可从价款中予以扣除;关于25层公寓变配电室低压柜安装调试台数系错误,按现场实际安装台数(26台)取费,扣除一台的安装费;关于安全工具,光利高科公司早已于工程交付时配置齐备,其后即使有缺失、丢失,与光利高科公司无关;而该工程自2019年5月28日送电交付使用,至今已4年,光利高科公司从未收到过森林半岛公司维修要求,森林半岛公司所称部分支架防腐不合格现已超出质保期,如需维修,请森林半岛公司另行协商维修费用;对于项目现场电缆品牌,无论是在施工中,还是送电交付使用至今的4年中,光利高科公司未收到被告的异议,现工程已交付使用4年,森林半岛公司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于理于法均无法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光利高科公司与森林半岛公司签订的《开***喜来登酒店项目供电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森林半岛公司提出案涉工程至今未进行结算,不具备付款条件,光利高科公司未按图纸施工完毕,未将竣工资料提交给森林半岛公司,光利高科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尚不能确定,光利高科公司未按照合同指定的电缆品牌进行采购,要求对该工程使用的电缆费用予以扣除并扣除拆换电缆费用及违约金问题。双方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金额3,605,299.99元,双方虽然未进行竣工结算也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书面手续,但该工程经被告申请,国家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于2019年5月28日实际投入使用,光利高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合格标准,并达到供电公司验收通过送电完成)完成施工。按照规定,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之日应为竣工之日。在竣工后两年质保期间,森林半岛公司未对施工质量提出异议,光利高科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固定价款支付工程款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电缆的使用,按照合同中的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森林半岛公司委托光利高科公司负责开***喜来登酒店供电工程施工包括不限于主材设备采购、安装施工调试等完成本合同事项的全部工作。承包商承包供电工程施工范围明确包括高压电缆、控制电缆等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双方对包括电缆在内的材料进场和施工均约定验收和管理的规定,该合同第三部分工程规划和技术说明中虽对电缆品牌列举了12家公司,但备注显示酒店业态,须满足开封供电部门要求。光利高科公司称按照规定对工程电缆的采购通过《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进行竞标,双方所签合同所列举的电缆公司没有报名参与,最终通过竞标确定的电缆厂家。森林半岛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光利高科公司使用的电缆不符合设计标准或国家质量要求,在光利高科公司本案起诉前,森林半岛公司也未就电缆品牌和电缆质量问题向光利高科公司提出过异议,故对森林半岛公司以此和支架防腐不合格为由,提出扣减施工费用的意见,不予支持。
对于森林半岛公司辩称光利高科公司未安装模拟屏2台,多计算一台低压柜安装费用的意见,光利高科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该部分费用(2台模拟屏价款113,080元、1台低压柜安装费2,518.85元)应从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合同总价款为3,605,299.99元,扣除上述费用后,案涉工程总价款应为3,489,701.14元。森林半岛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810,875.4元(721,060元+1,089,815.4元=1,810,875.4元),尚欠光利高科公司工程款1,678,825.74元应予支付。
关于光利高科公司诉请的利息,考虑双方就涉案工程未进行竣工结算,结合本案实际,酌定森林半岛公司向光利高科公司支付自光利高科公司起诉之日(2023年5月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光利高科公司诉请的律师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光利高科公司诉请的保全保险费非必要合理费用,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开封建业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678,825.74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63.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63.25元,由原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08.53元,由被告开封建业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954.72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查明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由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合同约定案涉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标准,并达到供电公司验收通过送电完成”。一审已查明,案涉项目自交付通电使用至缺陷责任期满,无证据证明森林半岛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要求光利高科公司提供维修,现缺陷责任期已过,光利高科公司有权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要求森林半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双方所签《开***喜来登酒店项目供电工程合同》第二条约定按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的优先解释和执行顺序。因在合同协议书部分,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且合同价款为:3,605,299.99元,故即使双方通用条款另有约定,仍应优先适用合同协议书约定部分。对通用条款第27.1条约定的“合同价款据实结算”应理解为在双方合同签订之后出现的变更签证部分。而至二审法庭辩论终结,上诉人森林半岛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工程变更签证,本院对其主张应据实结算的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电缆品牌更换问题,双方合同限定了可供使用电缆品牌的十个生产厂家,经光利高科公司招标,指定目录内的电缆生产厂家未参与竞标,最终未在品牌限定目录上的“一枝秀”品牌电缆中标。但光利高科公司在未履行申请确认程序以征得森林半岛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使用限定品牌目录外的其他品牌电缆显属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的规定,违约方就因违约行为所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光利高科公司施工完毕交付工程时,森林半岛公司未因电缆品牌被更换而依合同通用条款第20条之规定行使拒收权,现案涉项目已被通电使用4年余,未出现因电缆问题致森林半岛公司出现经济损失,故光利高科公司的违约行为尚不足以致使森林半岛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院对森林半岛公司主张其有权拒付工程款的意见无法支持。如将来确因电缆更换问题产生经济损失,届时森林半岛公司可另案起诉主张。
关于上诉人森林半岛公司所提结算价未定,光利高科公司未交付竣工结算资料,未与森林半岛公司结算、未开具发票等意见,在本案建设工程合同中,森林半岛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属合同主要义务,开具发票等义务与支付工程款不具对等性,在合同一方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合同对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光利高科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承诺待森林半岛公司承诺付款时即行开具发票,故发票不应再作为森林半岛公司拒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因案涉工程已被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双方是否完成报备、交付、结算均不影响森林半岛公司应负的支付义务。本院对上诉人森林半岛公司上述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森林半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09.43元,由开封建业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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