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202执恢20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47年12月15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现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河南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北关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宋友信。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9)龙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999.7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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