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2民终29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4年7月4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代理人***、***,开封市龙亭区大兴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
上诉人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3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5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