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04民初1609号
原告:开封市华通成套开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70013380。
法定代表人:何广兴。
住所地:开封市。
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2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原告:江学明,男,汉族,1969年3月7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原告:任政恒,男,汉族,1960年9月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胜超,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福源典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76303768D。
法定代表人:陈伟鹏,任董事长。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鼓楼新天地13号楼1楼。
第三人:河南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8689883F。
法定代表人:宋友信。
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
第三人:陈伟鹏,男,汉族,1967年8月25日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明东街振业花园丙9号,身份证号:410204196708253012。
第三人:黄云明,男,汉族,1964年6月8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华通成套开关有限公司、***、江学明、任政恒诉被告河南福源典当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伟鹏、黄云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华通成套开关有限公司、***、江学明、任政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华通成套开关有限公司、***、江学明、任政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毛庆昕
代理审判员 张佩华
代理审判员 毕曼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