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军与舞阳县力源电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5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121民初288号
原告***,男,生于1983年8月1日,汉族。
被告舞阳县力源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舞阳县力源电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8元,减半收取18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