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汇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漯河汇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开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102民初3165号
原告:漯河汇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柳江路西段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15614573。
法定代表人:智全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萃文、曹金阁(实习),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开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汉江路未来公寓6幢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071371263Q。
法定代表人:周伟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坤明、马惠民,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汇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力公司)与被告河南开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萃文、曹金阁,被告开心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惠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568757.84元并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1-5年期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挂刀营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长江国际广场)高低压配电工程(安置房)施工合同》和《挂刀营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长江国际广场)高低压配电工程(商品房)施工合同》各一份,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开发的挂刀营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长江国际广场)高低压配电工程进行施工,包工包料。安置房高低压配电工程的合同总价款为10300000元,商品房高低压配电工程的合同总价款为10000000元。合同并对付款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入场施工,于2018年9月完成施工并送电。安置房高低压配电工程中,除二期安置房未施工工程3620000元工程款扣除外,被告仅支付工程款2104000元,剩余工程款45760000元,再扣除施工用电2242.16元,尚欠4573757.84元;商品房高低压配电工程中,被告仅支付工程款3000000元,剩余7000000元扣除垃圾清运费5000元,尚欠工程款6995000元;以上两项工程被告合计欠付原告工程款11568757.8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具状起诉。
被告开心置业公司辩称,1、原告方应该对其主张提供证据。2、双方的实际款项往来以及数额应当以双方对账结果为准。3、即使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也不应当承担付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3日,被告开心置业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原告汇力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双方分别签订了《挂刀营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长江国际广场)高低压配电工程(商品房)施工合同》及《挂刀营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长江国际广场)高低压配电工程(安置房)施工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开发建设的挂刀营城中村改造项目商品房及安置房的高低压配电工程,由原告包工包料建设。其中商品房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0000000元、安置房工程的合同总价款为10300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2018年9月工程竣工,但二期安置房有价值3620000元工程未施工。原、被告分别于2018年9月8日、9月10日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被告分别于2017年12月26日向原告支付了2004000元工程款、2018年3月5日向原告支付了3000000元工程款、2021年8月24日又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工程款。2021年7月5日,被告开心置业公司给原告汇力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书一份,该计划书载明:商品房工程部分按已开票价款核算,施工方已开发票7000000元,开心置业公司已支付3005000元(其中银行转账3000000元,垃圾清运费扣除5000元),尚有3995000元未支付。安置房工程部分,施工方结算前已开发票6785204.94元,开心置业公司已支付2006242.16元(其中银行转账2004000元,扣除对方施工电费2242.16元),因开票前未结算定案,暂按合同固定总价6680000元,尚有4673757.84元未支付。被告开心置业公司承诺对未支付款项于2022年12月31日前分期支付。上述两份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实际已完工价值总计16680000元,被告已实际支付5109000元,再扣除电费2242.16元,现被告实际尚欠原告工程款11568757.84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竣工报告、投运单、电网用电客户信息、付款凭证、还款计划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汇力公司与被告开心置业公司签订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工程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款和时间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因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和付款进度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1568757.84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开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漯河汇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568757.84元,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11568757.8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06元,由被告河南开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