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25民初6116号
原告:贾明会,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8915868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明会与被告**、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明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4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632元,由原告贾明会负担。公告费1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贾明会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