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204执恢17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国兴,男性,1973年01月11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国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武国兴借款54万元,同时按月息二分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武国兴于2019年0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14692元,执行费8547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62323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肖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