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204执4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8915868-0。
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万立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国兴,男,汉族,1973年1月11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再审申请人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民再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撤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终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二、变更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武国兴借款54万元,同时按月息二分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执行,在(2016)豫0204执54号执行案件中已经执行完毕,扣划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余额805492.00元。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04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请求本院执行回转805492.00元,诉讼费9200元,执行费10547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8)豫0204执443号案件终结执行。
二、被执行人武国兴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邵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