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21民初2204号
原告:舞阳县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人民路电信大厦南。
法定代表人:胡红涛,经理。
被告:漯河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广场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阳县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舞阳县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舞阳县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舞阳县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英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晓凤
书记员苗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