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执1417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嵩山路。
被执行人: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1006871351031,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与滨河路交叉口。
被执行人:漯河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1001746840001,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黄河广场西北角。
被执行人:徐殿奎,男,汉族,1964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6407040015,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龙江路。
被执行人:王辛勤,女,汉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7810033525,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
被执行人:杜鹏,男,汉族,1984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02198406170037,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
被执行人:张志刚,男,汉族,1979年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02197902175019,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
被执行人:张柿花,男,汉族,1954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02195411251014,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02198212255745,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
被执行人:苗桂琴,女,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6510080066,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龙江路。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2020)豫1102民初4001号民事调解书进行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102民初40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书规定履行。申请人依法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102民初4001号民事调解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亚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谢涵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