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104执恢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22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执行人:漯河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广场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与***、漯河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104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漯河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工资款155000元,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4680元。因***、漯河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终结本次执行。后经***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扣划被执行人有关银行账户508.05元,由申请执行人提供银行账户办理领款手续,被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百十元。
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前妻张瑞丽在漯河市宏阳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江南岸小区的2号楼4层404房,期限自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29日。该房目前未有房产证。
3、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汽车、不动产、公积金登记信息。
本案审理及执行程序中如查封冻结有被执行人的财产,期满后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风险自负。
三、被执行人未查找到案,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明确具体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六十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辉
审判员 朱明旭
审判员 张俊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