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华泰置业集团建筑有限公司

漯河华泰置业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临颍浙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22民初3599-2号
申请人:漯河华泰置业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邢樱路南侧邢庄村民委员会四楼。
法定代表人:邢洪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顺成,漯河市临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正,男,汉族,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临颍浙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颍川大道西段贾庄路口。
法定代表人:郭福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漯河华泰置业集团建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临颍浙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漯河华泰置业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临颍浙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现申请人漯河华泰置业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漯河华泰置业集团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颍浙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亚莉
人民陪审员  臧爱菊
人民陪审员  李水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灿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