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22执162-2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华泰置业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新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邢洪召,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恒,男,汉族,1990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执行人:许昌元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将官池镇李简社区。
法定代表人:岳嘉豪,任公司总经理。
漯河华泰置业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与***、许昌元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20)豫1122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许昌元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漯河华泰置业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通过线下调查后。
查明被执行人许昌元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有存款33246元,本院已扣划33246元,扣缴执行申请费3537元后余2970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査明被执行人***有比亚迪牌汽车(车牌号豫L×××××9),该车辆由临颍县人民法院其他案件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车辆子以轮候查封(2023年7月7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委托调查形式对被执行人许昌元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3246元,扣缴执行申请费3537元后余2970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许昌元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漯河华泰置业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石 磊
审判员 安 磊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关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