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22执71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执行人:漯河华泰置业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邢樱路南侧邢庄村民委员会四楼。
法定代表人:邢洪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与***、漯河华泰置业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20)豫1122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漯河华泰置业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27283.83元或价值相等的其它财产待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安 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雅文